商政〔2023〕1號
商城縣人民政府
關于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鄉鎮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豫辦〔2022〕20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信陽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批復》(豫政文〔2023〕21號)、《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信政〔2023〕3號),決定在達權店鎮、觀廟鎮、鄢崗鎮、上石橋鎮、長竹園鄉、蘇仙石鄉、伏山鄉、吳河鄉、河鳳橋鄉、豐集鎮、汪崗鎮、馮店鄉、金剛臺鎮、雙椿鋪鎮、李集鄉、余集鎮、汪橋鎮、赤城街道辦事處、鲇魚山街道辦事處19個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F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鄉鎮(街道)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
(一)鄉鎮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
1.自然資源和規劃方面的4項行政處罰權;
2.城市管理方面的50項行政處罰權;
3.水利方面的7項行政處罰權;
4.農業農村方面的7項行政處罰權;
5.廣電、文化和旅游方面的5項行政處罰權。
(二)街道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
1.城市管理方面的43項行政處罰權;
2.水利方面的4項行政處罰權;
3.農業農村方面的7項行政處罰權;
4.廣電、文化和旅游方面的5項行政處罰權。
各鄉鎮(街道)可以依法實施與上述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
二、時間安排
2023年3月16日前,依法確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明確鄉鎮(街道)的行政處罰權事項等工作,并向社會公布。自2023年3月16日起,各鄉鎮(街道)全面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后,原實施機關不再行使交由鄉鎮(街道)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原實施機關已經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繼續辦理完畢。
三、有關要求
(一)各鄉鎮(街道)要確保鄉鎮(街道)的執法力量、執法裝備及各項保障措施與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任務相適應。各鄉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按照規定全部上繳國庫。
(二)各鄉鎮(街道)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深化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強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堅持問題導向,及時研究解決問題,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h政府及原實施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加強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履職情況的檢查、評價及結果運用,推動行政執法質量提升??h司法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指導和協調監督,推動鄉鎮(街道)順利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原實施機關要做好行政執法事項劃轉的無縫對接,制定辦案指引等執法標準,提供相應專業技術支持,及時做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執法培訓工作。
(三)各鄉鎮(街道)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強化行政執法培訓,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按照規定的執法范圍和法定的執法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各鄉鎮(街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商城縣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縣政府將對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情況定期組織評估,對于鄉鎮(街道)根據執法實踐需要增加的行政處罰事項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減少的事項,縣政府將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向市政府提出職權事項增加或減少的意見。
附件:1.商城縣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2.商城縣交由街道辦事處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2023年3月14日
附件1
商城縣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
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序號 |
賦權事項 |
實施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 |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重建、擴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2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 |
縣自然資源局 |
3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
縣自然資源局 |
4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 |
縣自然資源局 |
5 |
對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6 |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草坪或盜竊綠地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7 |
對就樹蓋房,在綠地內或樹木下搭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8 |
對在樹木上架設電線,在綠地內停放車輛、放牧或亂扔廢棄物,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9 |
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裝飾裝修或者頂部搭建雨棚、遮陽蓬帳、突出門廊,安裝太陽能板、空調外機、防盜網等設施設備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0 |
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屋頂、陽臺外、窗外、平臺、外走廊,堆放、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九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1 |
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其他公共場所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超出店鋪門窗店外經營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12 |
對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洗車、噴漆、維修、收購廢品等活動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二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13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14 |
對擅自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四十條第四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15 |
對城市道路上運輸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和液體、垃圾、糞便等物品的車輛,未采取密封、全覆蓋、清洗等措施泄漏、遺撒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6 |
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內擅自在道路路緣設置接坡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7 |
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內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場地上設置地鎖、限行樁、停車位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8 |
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內擅自在道路紅線內設置門店踏步、化糞池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十二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9 |
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內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種植瓜果蔬菜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0 |
對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招牌、報欄、畫廊、門頭牌匾、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未按規定設置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1 |
對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者未按照批準的位置、規格和期限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2 |
對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未按要求對戶外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四十三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3 |
對擅自在樹木、電線桿、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設置橫幅、標語等宣傳品或者刻畫、涂寫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4 |
對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及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5 |
對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未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環境衛生設施的造價給予補償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6 |
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7 |
對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8 |
對隨意傾倒污水、污油等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9 |
對向廣場、花壇、綠化帶、內河等掃入或者傾倒垃圾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0 |
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區域和規定時間段內從事經營的臨時攤點或者舉辦的文化商貿會展等活動,經營者或者舉辦單位未保持場所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污染、損毀路面和公共設施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七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1 |
對從事早間、夜間小商品和餐飲服務的經營者違規經營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2 |
對不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八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3 |
對餐飲業經營者和其他單位任意處置其產生的餐廚垃圾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4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5 |
對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6 |
對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設置遮擋圍墻和車輛清洗設施,進出口的路面未實行硬化處理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水污染環境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7 |
對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
縣城市管理局 |
38 |
對在城市建成區內寵物飼養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
縣城市管理局 |
39 |
對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八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40 |
對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后,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九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41 |
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42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等義務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3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4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5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6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7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8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49 |
對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50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51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52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處置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53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54 |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55 |
對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等特種行業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的處罰 |
《河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五十條第四項 |
縣水利局 |
56 |
對未經批準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處罰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 |
縣水利局 |
57 |
對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釆砂許可規定的區域、期限和作業方式進行釆砂活動的處罰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二款 |
縣水利局 |
58 |
對個人少量自用采砂,未在指定地點進行的處罰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條 |
縣水利局 |
59 |
對擅自操作、移動水文監測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水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
縣水利局 |
60 |
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灌區灌排渠系或者私開口門,攔截搶占水源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五條 |
縣水利局 |
61 |
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一條 |
縣水利局 |
62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63 |
對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64 |
對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內容不符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65 |
對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66 |
對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67 |
對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68 |
對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69 |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70 |
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71 |
對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72 |
對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 |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73 |
對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處罰 |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附件2
商城縣交由街道辦事處行使的行政
處罰權事項清單
序號 |
賦權事項 |
實施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 |
對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 |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草坪或盜竊綠地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3 |
對就樹蓋房,在綠地內或樹木下搭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4 |
對在樹木上架設電線,在綠地內停放車輛、放牧或亂扔廢棄物,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5 |
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裝飾裝修或者頂部搭建雨棚、遮陽蓬帳、突出門廊,安裝太陽能板、空調外機、防盜網等設施設備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6 |
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屋頂、陽臺外、窗外、平臺、外走廊,堆放、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九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7 |
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其他公共場所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超出店鋪門窗店外經營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8 |
對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洗車、噴漆、維修、收購廢品等活動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二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9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 、第四十條第三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10 |
對擅自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四十條第四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11 |
對城市道路上運輸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和液體、垃圾、糞便等物品的車輛,未采取密封、全覆蓋、清洗等措施泄漏、遺撒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2 |
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內擅自在道路路緣設置接坡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3 |
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內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場地上設置地鎖、限行樁、停車位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4 |
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內擅自在道路紅線內設置門店踏步、化糞池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十二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5 |
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內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種植瓜果蔬菜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6 |
對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招牌、報欄、畫廊、門頭牌匾、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未按規定設置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7 |
對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者未按照批準的位置、規格和期限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8 |
對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未按要求對戶外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四十三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9 |
對擅自在樹木、電線桿、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設置橫幅、標語等宣傳品或者刻畫、涂寫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0 |
對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及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1 |
對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未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環境衛生設施的造價給予補償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2 |
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3 |
對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4 |
對隨意傾倒污水、污油等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5 |
對向廣場、花壇、綠化帶、內河等掃入或者傾倒垃圾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6 |
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區域和規定時間段內從事經營的臨時攤點或者舉辦的文化商貿會展等活動,經營者或者舉辦單位未保持場所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污染、損毀路面和公共設施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七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7 |
對從事早間、夜間小商品和餐飲服務的經營者違規經營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8 |
對不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八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29 |
對餐飲業經營者和其他單位任意處置其產生的餐廚垃圾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0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1 |
對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2 |
對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設置遮擋圍墻和車輛清洗設施,進出口的路面未實行硬化處理等有效措,防止揚塵、污水污染環境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3 |
對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4 |
對在城市建成區內寵物飼養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的處罰 |
《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
縣城市管理局 |
35 |
對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八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36 |
對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后,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九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37 |
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38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9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等義務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0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1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2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3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4 |
對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等特種行業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的處罰 |
《河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五十條第四項 |
縣水利局 |
45 |
對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釆砂許可規定的區域、期限和作業方式進行釆砂活動的處罰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 |
縣水利局 |
46 |
對個人少量自用采砂,未在指定地點進行的處罰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條 |
縣水利局 |
47 |
對擅自操作、移動水文監測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水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
縣水利局 |
48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第一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49 |
對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50 |
對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內容不符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51 |
對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52 |
對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53 |
對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54 |
對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55 |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56 |
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57 |
對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58 |
對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 |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59 |
對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處罰 |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商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