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商政行復決字〔2023〕1號
申請人:河南某公司
被申請人:商城縣財政局
申請人河南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商城縣財政局2022年9月20日對其作出的2022年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年11月16日向縣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縣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2年9月20日作出的2022年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一、申請人與信陽某公司從未有過任何業務和個人之間來往,也沒有任何電話等信息交往,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列舉的情形。二、申請人與信陽某公司的投標文件上傳時間不同。申請人也不會知道后面有哪家公司也會去該廣告公司制作投標文件,處罰決定書對事實的認定有失公允。三、申請人無“惡意串通”投標行為。申請人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任何一項規定,不存在“惡意串通”情形。四、申請人在此次投標中的行為沒有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無效”的情形。商城縣財政局2022年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所謂“惡意串通投標行為”,哪怕是“輕微”,也是子虛烏有。五、按照信陽市財政局2022年5月《關于嚴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串標圍標促進投標企業誠實守信的通知》第四條,申請人也不存在投標(響應)文件判定為無效情形。六、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申請人的罰款條款及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處罰,沒有法律依據。申請人沒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第七十七條規定的任何行為,沒有惡意串通投標。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認定申請人違法行為上一個“屬于嚴重”、一個“屬于輕微”,兩種認定卻出現一種處罰結果,顯示公平。八、既然申請人的行為“屬于輕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信陽某公司從未有過相互串通謀取中標的行為,也沒有主觀故意,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任何一項規定,不存在“惡意串通”情形。申請人與信陽某公司在此次項目投標中都未中標,既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在中小微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經營舉步維艱的情形下,即便存在“輕微”瑕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也應當以批評教育為主而不應進行行政處罰,這樣才更能讓信陽的營商環境好起來。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2年5月12日在商城縣××河××區、××區和××區棚戶區改造××安置區西地塊電梯項目的開標過程中,共有七家供應商投標,其中申請人與信陽某公司的投標文件被商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統自動檢測到硬件信息四項指標(CPU信息、主板信息、主硬盤信息、主網卡MAC地址)相同,評委會評定不通過。2022年6月30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其網站“曝光之窗”欄對兩公司差錯行為進行了公示。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對申請人與信陽某公司在商城縣陶家河××區、××區和××區棚戶區改造××安置區西地塊電梯項目中串通投標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向申請人分別送達了《調查取證通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其陳述申辯權利,召開了行政處罰聽證會,2022年9月20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告知其相關權利和義務。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申請人視為串通投標,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七十七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且未對違法行為自我主動糾正而是在交易系統檢測查出后其投標活動被迫中止,因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其主張理由不成立。參照《河南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申請人違法情節輕微,故對申請人處以該項目預算金額(2654586元)千分之五的罰款即13272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是維護合法的、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是為了更好的凈化營商環境。同時我局也充分考慮到當前中小企業面臨的困境,在行政處罰時按最低處罰標準執行。
我局依據查明的事實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作出的2022年第××號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在2022年5月12日商城縣××河××區、××區和××區棚戶區改造××安置區西地塊電梯項目的開標過程中,共有七家供應商投標,其中申請人與信陽某公司的投標文件被商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統自動檢測到硬件信息四項指標(CPU信息、主板信息、主硬盤信息、主網卡MAC地址)相同。申請人與信陽某公司在此次項目招標中因此均被評委會評定不予通過,都未中標。2022年6月30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其網站“曝光之窗”欄對該兩公司的行為進行了公示。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1日對申請人與信陽某公司在商城縣陶家何××區、××區和××區棚戶區改造××安置區西地塊電梯項目中串通投標問題進行立案調查。被申請人2022年7月20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其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并收到了申請人的書面回復。2022年8月2日,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于2022年8月12日召開了行政處罰聽證會。被申請人2022年9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罰款13272元,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于2022年9月27日送達給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立案審批表、硬件信息分析記錄、商城縣公共資源交易差錯行為公示單(商公資交易差字〔2022〕第二期)、商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截屏、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筆錄、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證據。
縣政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本案中,申請人與信陽某公司的投標文件被商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統自動檢測到硬件信息四項指標(CPU信息、主板信息、主硬盤信息、主網卡MAC地址)相同,符合前述規定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與信陽某公司在商城縣××河××區、××區和××區棚戶區改造××安置區西地塊電梯項目投標的行為視為串通投標系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罰款13272元,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適用法律依據正確,處理適當。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調查、詢問、處罰前告知(含告知聽證權)及聽取陳述申辯、聽證等程序,于法定期限內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程序合法。被申請人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誤將違法情節輕微寫為嚴重,但該告知的擬處罰內容實為最低處罰標準,該瑕疵未對申請人實體權利產生實際影響,本機關予以指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縣政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2022年9月20日作出的2022年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