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用火
案例報送時間: 2022 年 10 月 17 日
供稿:(實名,單位+姓名) 商城縣林茶局 黃偉
檢索主題詞: 森林防火、野外用火
案例報送單位: 商城縣司法局
地址: 信陽市商城縣金剛臺大道司法局
郵編: 465350
電話: 7979185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商城縣森林公安局于2022年04月03日接商城縣雙椿鋪鎮某村失火報案,經商城縣林業調查規劃隊對失火現場進行鑒定,該處過火有林地面積11.5畝,屬于國家級公益林,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于4月11日將此案相關材料移交給商城縣林茶局處理。
【調查與處理】
鲇魚山街道居民胡某某于4月3日早上11時左右去雙椿鋪鎮某村給其爺爺上墳,等到燒過的紙無明火后就騎車離開。途經該村的街上時,有人告訴胡某某其上墳的地方失火了,胡某某立即過去查看,發現僅僅離開幾分鐘火已經竄到了墳地上面的山嶺上。隨后村干部等人一起過來滅火并于當天下午1點半左右撲滅。經調查鑒定,失火現場過火面積11.5畝。胡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法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據上述兩款規定,商城縣林茶局對胡某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2、并處以罰款叁仟元整。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用火,山林內可燃物多,森林防火形勢嚴峻。一點星星火,可毀萬畝林!野外違規用火,必須嚴懲,嚴重者判刑! 在防火期期間,對違規野外用火行為進行處罰并加以宣傳,有利于對轄區內野外用火行為進行警示,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違規野外用火行為,確保轄區森林防火安全。